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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之增值税

浏览次数:91 时间:18-10-11 21:15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某些特殊的项目、行为和所有权等,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税费的种类很多,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而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该账户可按税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征收的税金,但在实务上很难准确计算增值额,因此从实务上讲,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减去为生产经营而消耗的外购货物或劳务成本后的余额征收的税金,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确定,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可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时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的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一般购销业务。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分两个步骤:一是购买阶段,实行价税分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税金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销售阶段,售价为不含税售价,如果售价中含税,应将含税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金计入销项税额。具体来说,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账户,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入免征增值税货物,一般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照应付的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发生的销货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抵扣。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入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购入时仍作“进项税额”核算,以后用于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有关账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3)视同销售行为。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4)出口退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口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在会计上核算时,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5)交纳增值税。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别于一般纳税人:一是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二是销售货物时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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