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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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系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从事货币交易,以及利用外汇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凡有以下行为均属扰乱金施行为。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三)来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使用的。
(四)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以外汇倒卖进口物资的。
(五)境内机构未经管汇机关批淮,在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的,或不按规定收支范围使用外汇帐户或出借帐户的。
(六)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为中国驻外企业和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并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备案的。
(七)在我国境内,除国家批准收取外币的地区和宾馆、商店外,禁止任何外币在市场流通。要检查取谛炒买炒卖外币、外汇券的黑市,坚决给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