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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汇行为的审查

浏览次数:83 时间:18-10-11 21:22

   套汇系指在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汇至少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一方为套出外汇方,另一方为套入外汇方。又有下列行为的均属套汇行为,都要检查处理。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偿付应坐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 。

    (二)来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批准,经营“境外卖单国内提货”,套取国家外汇的。

    (三)利用“三项贸易”,内外勾结,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的。

    (四)截留侨汇或境外其他外汇购买物资后,以“指赠”名义进门,逃税并套取国家外汇的。

    (五)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六)驻外机构使用其在我困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七)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

    (八)派往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炸组及其人员,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九)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对以上套汇行为一经查实即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罚:对套入外汇方套得外汇尚未使用的,应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如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则要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必须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对套出外汇方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l0%至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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