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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枝开发贷款核放与回收审计

浏览次数:65 时间:18-10-11 21:31

   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材料、设备到货情况,进行逐笔审查发放,不准按批准的指标一次发放。对那些不是建设项目所必须或不适用的、残损变质的物资不能贷款。对项目正常支付的设备项付款、工程预付款以及流通中正常占用的贷币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分别审核贷放。审查信贷人员是否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申请的每笔贷款都做到认真审核,查实贷放;有无弄虚作假发放一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贷款;是否具有与贷款相适应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物资作保证。

    贷款按期限收回是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之一。贷款到期后,企业应主动归还贷款;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将其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加收逾期罚息;贷款发生风险收不回的应从担保单位帐户中收回,或办理财产抵押。要审查到期贷款,是否按期回收;以及未能按期回收的贷款是否铵规定作了相应处理。另外还要审查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从自有资金和以贷款项目实现的利润或经批准的免税款归还贷款;有无用企业应上交国家的收入或其他的资金来源归还贷款。在审查计收贷款的利息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银行是否与企业签定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上确定的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利息的条款,利息率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所确定贷款期限的分档次利率标准:贷款利息的计收是否按银行规定的统一时间计收;被挪作他用或逾期的贷款,是否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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