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利润分配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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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必须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五年前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 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审查税后利润分配,须根据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分配程序和比例等,通过审阅“利润分配”账户和有关凭证的记录,并结合“应交税金”“、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账户等,重点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1.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数额是否正确。
2.分配程序是否合规。
3. 分配比例是否合规,企业留利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增大或缩小某项目的分配比例,各项目相互挤占现象。
4.计算是否正确。
5.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既要审核企业年度终了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的数额是否一致,也应复核“利润分配”账户的税后利润分配数额是否与实际计算的留利数额相符,是否按核定比例入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