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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合法性的审查

浏览次数:78 时间:18-10-11 21:45

审查企业销售收入入账数额是否真实正确,其内容包括:

    (1)企业可能将已发生的销售收入隐瞒不入账。如为了偷漏国家税收,把已销售的产品不作销售处理,或者把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转移到所属免税企业账上等;在检查上述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时,可采用下列三种方法:①按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所记录的销售数量,同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产品数量进行核对,查明二者是否一致,有无只转成本,而没有销售收入的问题;②审核产品销售明细账,产品销售汇总表、产品销售明细表,看三者是否相符,然后再与总账核对,查明应入账而未入账的销售;③作常规调查和分析,如审查附属企业,门市部等收入来源以及与主厂的经济往来账目,逐项检查是否纳税等。有的企业在期末已完成销售计划和利润计划,可能将超计划部分隐瞒,转移至下年以利于下年度继续完成计划。审查时,可将产成品明细账发出数量与开出的发票销售数量核对,如发现有期末已发出产成品,而下期初才开发票,可向购货方调查收货时间以查清问题。也有的企业将已收到的销售收入记入往来账户,这就要结合存款账户、往来账户核对收款凭证进行审查。

   (2)企业为了追求销售计划的完成,期末开出空头发票,虚构销售收入额,下期期初用红字发票冲回。这种情况的审查方法可将发票与产成品明细账核对,还可结合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审查销货款有无结算,因这种虚构的销售收入均不能收到货款。

   (3)审核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折让或折扣是否合理,验证销售净额是否正确。检查时可抽查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若发现在销售发票上有“折扣”、“折让”等字样,应全面查清发票, 并统计出有扣减字样的发票张数和金额,查明“折扣”和“折让”是否符合规定,这样既能防止企业将属于销售收入的金额以“折扣”“、折让”名义转移至“营业外收入”账户或私自截留纳入“小金库”,也能查证企业将已经发生的不正当支出(如公费旅游、私人室内装修等)直接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的行为。

   (4) 审查销货退回的原因,退回产品的入库手续和销售退款手续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这可查阅“发出商品登记簿”和“产成品”明细账中有关红字发出数量,以此核对红字发货凭证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上有关红字记录,视其销货退回的原因是否确属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所立协议规定的条款,如发现是虚冲产品销售收入应追查原因,更正账务。此外,还应注意销货退回发生的运杂费有无混入销售并冲销的现象,若有则应纠正。产品销售属于流通环节,易于产生商品流通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产品销售收入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利用销售凭证进行舞弊,贪污销货款。一般采取核对销售明细账、发货票及存根等,对其业务内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审查分析,重点查明以下错弊:

   1.利用销售凭证舞弊。通过涂改或撕毁产品的销售凭证,贪污销货款。审查时应注意发票编号是否连贯、注销的发票其正本联及其他各联是否附在存根联上,以防止销毁发票,从中贪污。还要对发货票有无涂改进行查实,一般是以大改小或发票正联按实际收款,而存根及记账联按小于实际收款金额开“大头小尾”票来贪污销货款。实行三账分管的企业,可通过三账核对来查实。

   2.利用销售价格和数量舞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一般以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但企业可能存在:①故意降低产品价格,以好充次将产品低价出售给企业职工或关系户,半送半卖、损公肥私;②或以次充好乱提价乱涨价;③企业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营私舞弊,即折扣和折让款为本企业“小金库”或个人占有并未付给对方;④将本企业产品低价转让给企业所属大集体销售,使所属大集体从中获利;⑤利用一些 特殊业务作弊,即对于某些需削价处理的新产品,不按规定报经批准,有关经手人自行降价处理,或馈赠、行贿以从中牟利。

   另外,在以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越多,其提前纳税的现象越严重,故企业可能不一定依法确认收入,以此来避免损失,对此要作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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