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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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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该税采取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办法作为完税标志,故称为印花税。印花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自行完税和轻税重罚的特点。

   印花税的征收,对于加强各种经济凭证的管理,促进各种经济行为规范化、法律化、掌握和监督经济活动状况;对于强化国民的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积累建设资金,都有重要意义。

   1.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一般可通过对每一应税凭证的内容、性质等,来查明以下问题:①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造成少纳或未纳印花税的现象;②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纳印花税的现象。如:双方各执一份的经济合同本应各自按合同金额计贴而只贴一半;③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纳印花税的问题。如:纳税人修改合同后增加的金额,未按规定补计印花税;④有无不按规定结算,少纳印花税的问题。如: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是按技术受让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收取技术转让费,但签约时其技术转让费难以预计,故双方先暂按定额5元贴花,待以后实际取得技术转让费收入时结算,补缴少纳的印花税,应查明是否作了这种补缴。

   2.对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①纳税人有无从低适用税率的情况。例如,有无将税率为的财产租赁合同从低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计算贴花的情况;②纳税人签订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相加后贴花;③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计税元的定额的凭证改按税贴花。

   3.印花税的其他审计内容。①审计免税是否合规:对捐赠财产给政府及公益部门所立书据,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和国外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后不注销的行为;③纳税人有无伪造和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为贯彻轻税重罚的印花税立法原则,对不贴、少贴印花税票的, 除责令补贴外,可处以应补贴金额 20倍以下罚款;对只贴不注销的,处以10倍以下罚款;对重用印花税票的,处以30倍以下罚款;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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