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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审计方法

浏览次数:82 时间:18-10-11 21:49

   1.凭证方面。①审查工作任务通知单、领料单、成本计算单、完工产品、库单,并结合投产量、入库量和在产品期末结存数量、查明有无隐瞒产量,在生产现场搞账外销售而偷漏增值税的行为;②审查任一批产品出库是否开有出库单,已实现销售的产品是否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销售发票,有无以普通工商发票、内部收据、调拨单等替代专用发票的行为。因为这些票据替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极易达到偷漏增值税的目的。还要审查已开发票的每一笔销货业务是否入账,审查账面记录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如期申报纳税;③利用税务系统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平时将购方申报的抵扣税联有关信息输入网络系统,审计增值税时,从销售方抽查一部分销货发票的入账联输入网络系统,让其在网络系统内自动查找,与抵扣联配对,以此查明有无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的行为;④对红字发票应注意了解退货原因,结合有关凭证,查明退货款及其退回商品的去向,审查分录的处理是否正确。

   2. 账务方面。①审查有无“产成品”账户的贷方与“在建工程”、“产品销售费用”和“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对应,而不是与“产品销售成本”账户借方对应的情况。因为销售产品后,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产成品”,若借方为其它账户,很可能是隐瞒销售,偷漏增值税;②审查在建工程领料、职工福利领料以及非正常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这可结合领料凭证、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明细账来查明;③审查记账凭证,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有与“应付工资”“、原材料”或“应收款”对应的分录,以此判断是否有以产品支付职工工资,或存在用产成品串换材料,买卖双方以物易物,互不开发票而偷漏税的行为;④将期内入库的材料金额与申请抵扣的材料进项税核对,看是否大致成17%的比例. 若有较大出入,应进一步查明有无将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和免税产品等非应税项目购买材料的进项税也一起申报抵扣,若有,应补交增值税;⑤查明用收据、普通发票或调拨单替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特别应注意这些凭证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如实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3.销售额方面。

   (1)审查价外费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肢解销售收入,压低税基偷漏增值税。但审查时应注意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审查“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前述各个视同销售项目,如果不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就会发生税负转移,加大购买企业的税收负担,而销售企业则逃避了增值税。

   此外,还应对被审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看是否按规定指定专人保管发票,以及是否建立发票的领、用、存、退登记制度,其记录内容是否与相关资料吻合。对达到转账起点而用大量现金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重点查证,必要时可填写“发票核对卡”与销货方进行核对,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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