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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审计

浏览次数:62 时间:18-10-11 21:50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1)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各项业务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税境之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税境之内。

   (3)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2.课税范围。课税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增值税实施的范围。按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除上述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还包括: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例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都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2)由税务机关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全调试,由于电梯本身的价值和安装调试费都从一个客户收取,故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都要计交增值税。从理论上说,收取的安装调试费部分,应交纳营业税而不应交增值税,但营业税税率低,企业往往将设备本身的价值挤一部分到安装调试费中,以达避税之目的,故对其全部收取增值税,以防企业弄虚作假。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税。这里应注意“兼营”和“混合销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兼营的收入取自两个客户,如百货商场兼营美容美发业务,美容美发的收入只要与商品销售分别核算清 楚,就可只交营业税,而混合销售则收入取自同一客户,如前述电梯本身的货款及安装调试费,全部收入都要交增值税。另需注意,这里所说“非应税劳务”的税,是仅指增值税。

   3.税率。为了征管方便,加之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征收有消费税,我国目前增值税只设置了一档17%的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13%,此外,还有专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低税率只适用于下列几类货物:①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式中“当期销售额”,应按前述“课税范围”无一遗漏地加以计算确定。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属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进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采取的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4)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采用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6)当各种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偏低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价格: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7)对进口货物的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并依增值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至于(1)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买价应含代扣代缴的农林特产税和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④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⑤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增值税条例还规定了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②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填列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③购进固定资产;④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此外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5.增值税的减免。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下免税项目: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游艇、摩托车、汽车除外)。

   自增值税1994年实施以来,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包括:①对军队、军工企业自产销售的军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军品,免征增值税;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③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电影拷贝、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6.增值税的缴纳。税款的缴纳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三方面内容。

   增值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委托收款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⑦自产自用或委托加工等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具体形式和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分以下四种情况:①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凭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该证明的,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④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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