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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的实质性测试

浏览次数:484 时间:18-10-11 21:55

   (1)审查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实收资本的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应首先检查投资者是否已按合同、协议、章程约定时间缴付出资额,其出资额是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已验资者,应查阅验资报告。

   出资期限是投资者缴足其认缴资本的时间界限。出资期限包括合同期限和法律期限,前者是投资者根据企业筹建、开业的需要,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后者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的出资期限。合同期限要符合法律期限的要求。

   出资方式是指各投资者认缴资本所采用的方式。出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实物方式出资和无形资产方式出资。投入资本的出资方式除国家规定者外,应在企业成立时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中作详细规定。例如我国财务制度规定:吸收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同时还规定: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国家规定:外商的货币资金出资限于投资者在中国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润所得可用作人民币出资,其他一般应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等)出资;外商以实物出资的,要求必须为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我国不能生产或虽然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实物;外商以无形资产投资的,要求该无形资产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或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并对作价年限有一定限制。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企业合同、章程,不得擅自改变出资方式。否则将构成违反合同、章程的行为(已经董事会补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2)审查投入资本的真实存在。审计人员应通过对有关原始凭证、会计记录的审阅和核对,向投资者函证实缴资本额,对有关财产和实物的价值进行鉴定,确定投入资本的真实存在。审查时,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投入现金是否已确实存入企业的开户银行,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投入的实物资产是否已办理了验收手续并列具登记清单,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应审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对设备类固定资产应审查采购发票,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审查其租赁合同;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审查是否已办理法律手续,接收有关技术资料。

   (3)审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对于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审计人员应查明原因,查阅其是否与董事会纪要、补充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一致。一般而言,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如有必要增减,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企业减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②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③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4)审查实收资本账面余额的公允性。审查实收资本账面余额的公允性,审计人员应在前述对企业设立时的投入资本和经营期内增资扩股的增加额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可以通过调阅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核实期初余额的正确性;并编制“实收资本账户分析表”,进行实收资本总账与明细账或登记簿的 核对,实收资本总账与报表的核对,以及明细账与原始凭证、询 证函的核对,以确定实收资本账户期末余额的公允性。实收资本账户分析表的内容包括各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详细记载以及有关分析评价。编制时应将期内每一次变动情况逐一记载,并与有关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

   (5)确定实收资本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实收资本期初至期末间的重要变化,如所有者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各所有者出资额的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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