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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的职能

浏览次数:65 时间:18-10-11 22:01

  财务审计的职能是指它客观上所具有的功能。财务审计具有监督、鉴证和评价三大职能。

(一)监督职能

  监督,即监察和督促,财务审计监督职能是审计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并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监察和督促被审单位的财经活动合法合规进行。财务审计的基本目的是查错防弊,维护财经法规。因此,审计监督是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要充分发挥这一职能,首先必须要求审计具有法律保证的独立地位,以便审计人员排除各方干扰,依法秉公审计;其次是审计机关必须有审计监督权,这一点在《宪法》中已作了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至于社会审计组织,则要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后才具有审计监督权;最后,财务审计实施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否则将造成被监督人不服的局面。

(二)鉴证职能

  鉴证,即鉴定和证明。财务审计的鉴证职能,是指鉴定和证明被审企业的会计资料所列示的财务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和合法,并就其可信赖程度做出公证,借以确认或解脱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社会审计体现审计鉴证职能最明显。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受托验资,对投入资本进行验资后出具验资报告,对年度报告审查后出具的查账报告,对解散清算事项进行审核后出具清算报告等,都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又如,内部审计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贪污、盗窃或违纪事项,要通过审计鉴定真伪,为解脱或确认其经济责任作出结论。再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厂长(经理)的离任责任审计,对承包经营的经济责任审计等,都属于财务审计鉴证职能的体现。

  财务审计的鉴证职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之后,双方都需要寻求独立的第三者给予鉴证: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审查经营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经营者为了表明其业绩,维护其信誉,取信于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各界,也需要审计组织对其会计资料所列示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并做出客观的鉴证和证明。当然,审计人员在作鉴定、证明时,必须严格以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和企业的既定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审计标准,作出的审计鉴证才能使双方信服。

(三)评价职能

  审计评价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企业的财务活动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建议,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评价包括评定和建议,评定是根据审计标准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活动情况做出评议和估价。如评定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决策是否正确,计划和方案是否先进可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切实执行,财务收支是否按计划、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工作是否扎实,会计账目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等等。建议则是在评定的基础上,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向被审企业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督促被审计企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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