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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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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的破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在我国,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申请破产。一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债权人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第二,债权人是现实债务的债权入;第三,债权人是申请破产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具有行为请求的债权人。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必然开始。只有在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立案之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案件的管辖、申请人的资格等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将破产案件已受理的法律事实和受理后的有关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方式有通知和公告两种。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3)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以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全部债权人组成,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由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以应清算组和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的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一般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4)和解和整顿。和解的提出必须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为条件。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则不能申请和解。被申请破产的公司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达成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破产程序中止。接着开始破产整顿阶段,公司整顿的申请只能由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主管部门逾期不提出整顿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司破产。如果整顿成功后,破产程序由此转化为终结;反之,如果公司不执行和解协议或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时,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公司破产。

    (5)破产宣告。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破产的公司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对破产的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之后,即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6)破产程序的终结。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应终结破产程序: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宣告破产的公司,经过整顿,能够按和解协议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②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经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进行清算,认为破产财产甚微,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没有任何财产可供破产债权受偿时,应报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②破产财产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已进行到底,清算组应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应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破产

     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其破产程序与国有独资公司破产大体相同,这里只介绍其不同于国有独资公司破产的规定:

    (1)宣布破产的条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破产是围“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其他公司的破产是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者严重亏损的原因并不只限于经营管理不善。

    (2)和解与整顿的程序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与债权人的和解,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后一般都要进行整顿;而其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般不需要进行整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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