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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

浏览次数:87 时间:18-10-12 12:24

1.普通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主要由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具体程序如下:

    (1)选定清算组成员。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对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清算终结。在普通清算中.经过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后,清算即告终结。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产帐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经股东大会承认后,即解除清算组的责任。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宣告公司终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公司。

2.破产清算程序

    (1)组成破产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和股东、债权人代表组成。

    (2)破产财产的管理和评估。公司宣告破产后,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就由公司或原清算组转移到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的首要任务就是管理破产公司的财产,其次要制作各种会计报表,重新记账、核算。

    (3)破产财产的变现。即将破产财产中的非现金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财产。

    (4)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时,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剩下的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其顺序是:①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公司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

    (5)破产清算的终结。当债权人的债权已通过破产清算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产生而使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意义时,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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