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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概念和职权

浏览次数:70 时间:18-10-12 12:24

1.清算组的概念

     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事务的执行人。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以后,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一般认为,清算组相当于公司解散以后的董事会。公司解散以后,董事会的职权由清算组代为行使。清算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成:

    (1)由董事会成员组成;

    (2)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有关人员组成;

    (3)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4)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特殊原因决定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

    一般来说.公司的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事务的范围内,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如有权召集股东会,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有权获得报酬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于清算结束后,将上述表册报股东会确认。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3)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解散后,对外营业随之停止,一切未了结的事务,均须由清算组了结。

    (4)收取公司债权。如果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清算组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5)清缴所欠税款。公司解散后.公司原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应由清算组缴纳,一并结清纳税事宜。

    (6)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说明逾期不申报,不列入清算范围。

    (7)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解散后,公司一旦涉诉,应当由清算组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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