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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的程序

浏览次数:61 时间:18-10-12 12:25

公司重整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公司重整的申请
     公司重整的申请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公司提出重整申请时,须提交公司重整申请书,申请书通常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入的姓名、住所相申请资格。
    (2)公司的名称、所在地、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3)申请公司重整的原因及事实。
    (4)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和业务状况。
    (5)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和其他财务状况。
    (6)对公司重整的意见或措施。
    (7)其他有必要列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是公司董事会,应该由代表公司的董事进行申请,同时应附上董事会议记录或决议;申请人若是股东或债权人.在申请书中可不列明上述第(4)、(5)项,但应附上证明其申请资格的文件。
2.法院裁决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在收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之后,一般应征求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该公司有无重整的价值,并应通知被申请重整的公司;同时,还应选派对该公司经营的价值比较熟悉,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非重整关系人进行调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将调查结果报告法院。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1)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资产估价。
    (2)公司是否还有经营价值。
    (3)公司的负责人对经营管理有无失职、失误以及相应的责任。
    (4)重整申请中所列事项有无不实之处。 
    法院在裁决重整之前,应责成公司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将股东和债权人分别造册,并分别注明各股东和债权人的住所、债权或股份总额。
法院在裁决重整之前,可以依法裁定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冻结公司的财产。这是为了防止公司在尚未裁决公司重整之前隐匿或处分其财产
    (2)限制公司的业务范围。
    (3)限制公司履行债务和行使债权。
    (4)中止公司的破产、破产和解(或破产警告)或强制执行等程序。
    (5)禁止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
    (6)查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并冻结其财产,停止公司负责人的调动。
    法院裁决采取以上限制措施的执行期限在法律上有规定.一般应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法院在经过了上述一系列程序之后,应对重整申请作出重整的裁决或驳回。
法院驳回重整申请的情况有:
    (1)申请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没有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3)重整申请中有不实事项;
    (4)公司已经宣告破产;
    (5)公司已经得到破产警告;
    (6)公司已经解散;
    (7)公司已经没有经营的价值。
如果没有驳回申请的理由,法院应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决。法院在作出重整裁决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选择对公司所经营业务有专门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金融机构作为公司重整监督人。
    (2)选任重整人实施公司重整。
    (3)公告并送达公司重整的裁决。
    (4)将公司重整裁决书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在法院作出重整的裁决后,可以产生以下效果: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业务经营权和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移交给重整人。
    (2)限制债权的种类和行使,各项债权,不依重整程序不能行使。
    (3)法院作出公司重整裁决之后,应进行股东权利申报。
    (4)在法院作出公司重整裁决之后,公司的破产、破产警告、强制执行和其他因财产关系而发生的诉讼程序—律中止。
3.公司重整关系人会议及重整计划
    重整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股东、重整人组成的会议制度,一般由法院选定的重整监督入主持。
(A)重整关系人会议的任务
    重整债权人和股东通过重整关系人会议,在公司重整的程序中参与重整,互相合作,以恢复公司的生机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重整关系人会议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听取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以及关于公司重整的意见。
    (2)对公司重整计划进行审议和表决。
    (3)对其他有关重整的事项作出决议。
    另外,如果重整关系人会议中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关系人提出要求另行选定重整人时,应该由重整关系人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向法院申请选派。
(B)重整计划的拟定及其主要内容
    进行公司的重整,必须由公司重整人拟定公司重整计划,并将重整计划连同公司的经营、财务报表提交第一次重整关系人会议审查。公司重整计划的内容,一般由重整计划的拟定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重整计划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或部分重整债权人或股东的权利发生变化。为了达到公司重整的目的,重整债权人或公司的股东在重整时对其权利应作出一定的让步。比如,股份按一定比例减少,免除部分债权、债权证明等。这样,便会导致重整债权人或股东的权利发生变更。
    (2)变更经营范围。比如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的内容或方向等。
    (4)决定清偿债务的方法以及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
    (5)决定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方法及标准。
    (6)公司变更组织或变更章程。
    (7)高级管理人员的调动或公司裁员。
    (8)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
    (9)其他有必要在重整计划中列出的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以后,应出法院认可。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为重整人。
4.公司重整程序的结束
    公司重整程序结束的结果只有两个:完成重整或终止重整。前者意味着重整的成功,后者意味着重整的失败。
    在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期限内,公司重整人在完成了重整任务之后,应召开重整后的股东会,并应会同重整后就任的公司董事、监察人,报请法院裁决,完成重整。公司董事和监察人还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其他有关的登记。
    若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不予认可,或重整计划未能在重整关系人会议上获得通过,由法院裁决重整终止,或重整计划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必执行,已无重整的可能性或必要性,法院裁决重整终止,则公司的重整程序便告终止,重整的目的未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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