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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

浏览次数:107 时间:18-10-12 12:26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合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合并时,首先应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董事协商,通过参与合并的决议,并提出合并的方案。合并的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拟进行合并的公司的名称;②合并的规定和条件;②将每个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财产的方式及依据;④存续公司章程修改的声明或新设公司章程需载明内容的声明;⑤有关合并的其他条款。

    (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董事会将其通过的合并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合并决议在获得每个公司有权在该问题上表决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通过。在有的国家,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决议需要有表决权的股东的3/4多数通过方为有效。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合并属于般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当少数股东对公司的合并持有异议时,国外公司法一般赋予少数股东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内容是:在股东会前或会中,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示异议的股东可以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当年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的股份。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发行或者变更股票的必须报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签订公司合并合同。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如下内容:①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②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②合并各方的债务、债权的处理方法;④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⑤公司章程的拟定和修改;⑧不同意合并的股东的股份处理方法;⑦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等。合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合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

    (5)编造表册。公司的合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应立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公司现有资产的借贷状况应明确记载于资产负债表中,公司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财产都必须分别按照当时的价格,记载于财产目录中。上述表册,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如违反此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通知债权人。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各公司代表人应于一定的期间内实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即催告已知债权人和公告其他债权人。公司在合并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完成了上述程序后,公司即可合并股份,移交财产。在此基础上,合并后存续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代表人报告合并经过,必要时可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后新设公司应召集创立会,由各公司推举的设立委员报告合并经过并完成设立行为。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应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时应持下列文件:①合并申请书;②合并合同;③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④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章程;⑤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办理完上述手续后,进行合并公告,至此,合并行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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