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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

浏览次数:70 时间:18-10-12 12:26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决定;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新设的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制定新的章程。吸收合并的,应在公司章程上作一些修改。

    合并各方在缔结了合并协议后,应当立即向各方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分别对存续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对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对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分别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文件,通常包括:

    (1)合并申请书。

    (2)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合并各方的各类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等。

    (6)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必须对这次公司合并行为进行公告。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行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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