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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原则

浏览次数:73 时间:18-10-12 12:27

    公司合并既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的一种持殊现象,又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事公司合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原则有:

1.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平等与自愿密切相联系、自愿是以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地位平等为前提的。只有双方的地位平等,各方在意志上是独立的,有权自愿选择合并伙伴,才能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并自愿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实现合并行为。

2.互利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优势互补”和承担义务两个方面。所谓“优势互补”,就是优势公司发展所急需的要素(如土地、厂房、劳动力等),劣势企业正好有富余(此为潜在优势);而劣势公司十分需要的如管理、技术、资金等条件,正好为优势企业所具备。这样,通过合并就能够实现“优势互补”,既满足了优势公司扩张的欲望,又解决了劣势公司的生存问题。

    所谓承担义务,是指合并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时,必须承担被合并方的债务和全部职工的安置及生活保障等义务,对被合并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与合并方职工原则上应同等对待。

3.符合产业政策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合并所应遵循的特殊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层意思:①公司合并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行业不得随意合并。如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对这些特殊行业的合并,国家要采取限制的原则。②公司合并不应只着眼于量的扩张,更重要的要着眼于量的优化。在合并后,要通过集中使用资金,调整技术力量、设备和劳动力,进行专业化改组和联合化生产,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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