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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关系原则

浏览次数:68 时间:18-10-12 12:39

     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但集团公司又是以母公司身份出现,这就为处理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关系提出了一条前提性的原则,即既要保持各成员企业的独立性,又要体现以集团公司为代表的企业集团的统一性。集团公司不得以上级的身份直接向子公司、关联公司下达行政命令、计划;也不能强迫他们接受集团公司要他们完成的各种任务、摊派,总之他不能直接干预其他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每一个成员企业根据本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决定行使自己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没有这种独立性、自主权,企业集团的运行就缺乏动力,诸多的企业只依靠集团公司的组织、指挥,将使得他重负难释,最终造成决策上的失误,使集团正常运行受阻。而且这种做法是超出法律框架的,不承认独立性无异于不承认集团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集团这个有机整体的目标,必须要有集团系统运行的统—性,而这一功能发挥是通过集团公司来实现的,即集团公司通过持股(处于控制位置)、参股(不处于控股位置)依法对于公司和参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决定、影响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种影响的程度要依集团公司所持股份情况而定。在母子公司体制下,集团公司的经营决策(包括资本营运、产品经营决策)通过派出董事形成子公司决策方案,这就顺理成章地保持了集团运作的统—性。即便是对于那些非控股的成员企业(关联公司),由于他们加入集团就是为了寻求生存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了依附于大企业,所以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实施方案一般是易于为他们所接受的。当然,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关联公司董事会的说服、宣传工作也是保持集团运行统一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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