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后,要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旦发现不宜上市,要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上市资格。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是指依法对上市交易的股票绝对停止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交易终止的原因有:
(1)上市公司经查实有下列行为,并且后果严重或者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②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2)公司决议解散。
(3)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4)依法被宣告破产。
在发生上述四个原因之一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应不予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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