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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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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议的类别


     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一样,可分成定期会议(又称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召开的会,可一年召开一次、半年召开一次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是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会议通知


     《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议,应在召开前l0日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写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但当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


3.会议的法定人数


     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人数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即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才属合法。董事合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才有效。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董事会的决议,采取的行动应作为整个董事会的集体行动,因而对公司有约束力,全体董事必须执行。


4.会议决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议事,最后通过决议。按照惯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是一人一票,可以弃权。董事长应亲自出席会议,若因故不能入会,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记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决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请求查问。特别应指出的是: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对董事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董事会议的决议若违反法规及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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