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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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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公司制度发展最完善、最成熟阶段的公司形式,它具有等额股份、有限责任、股票上市等主要特征:


     (1)公司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目。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十分显著的法人属性,故各国立法中都对其股东最低人数的下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人数为7人,例如法国、日本,德国商法规定为5人。我《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式设立方式。


     公司股东数虽有最低数目的限制,却无最高数目的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目往往很多,尤其是上市公司,成千上万的股东随着股票交易而改变,流动性很大。


     (2)公司的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自资本一般无最高金额限制,最低额则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为5000万元)。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东仅仅是股票的持有者,它的所有权都体现在股票上。持有的股票数相同,就拥有相同的权利。出资多的股东占有股份多,而不能增大股份金额。股东会表决权、股息、股利的分配等都要依照股份持有的数目进行分配,完全遵照同股同权。


     (3)公司股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指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募集股份,这是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设立所必经的程序;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通常只有那些达到上市公司条件,又履行了上市前审批手续的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我们通常称股票上市一般指后者,上市公司在各国公司总数中只占很小一个比例。比如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数十万户,而上市公司只有2000户左右;德国的上市公司一直保持在200 家左右。我国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约36.7万个(截止1997年统计),但目前仅有境内上市公司851个(截止1998年12月底统计)。


     (4)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公司财会报告要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供众多的股东与债权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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