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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分类

浏览次数:171 时间:18-10-12 13:45

    (1)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德国称无限责任公司为“人名公司”,法国称之为“合名公司”,日本则称“合名会式”。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公司只能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所以它们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认为它仅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契约关系;在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都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我国公司法中,也不把无限责任公司当法人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然是自然人。在公司章程中若无另行规定,股东均有权管理公司的事务。只有在征得其他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其股份。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基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是基于公司的资本。这种公司因股东要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风险大,故股东人数较少;但对外可取得较高信誉,对债权人较有保障。无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有限,不适于从事大规模经营的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定人数以下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这是现代公司的一种主要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最低数目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它也是现代公司的一种主要形式。


     (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股东分别按其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负责。


     两合公司是一种介于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形式。在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无限责任股东则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里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大,故他们在公司里占主要地位,享有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利;而有限责任股东对外则无权代表公司,也无权对外执行公司业务。无限责任股东的死亡,通常会导致退股或公司结束。而有限责任股东死亡,其股份可以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部分的资金不分为等额股份。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两合公司是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承认两合公司是法人。在我国也不承认两合公司为法人。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法定最低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要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并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两合公司具有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特点。但公司的股东会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选举监察人对公司职务实施监督,其决定对有限责任股东具有约束力,但无限责任股东不能担任监察人。如有限责任股东想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给他人,必须得到超过半数的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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