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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浏览次数:66 时间:18-10-14 13:57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如下:


1、完成清产验资;


2、有明确的出资者;


3、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


4、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大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75%;


6、参加社会养老、失业保险。


此外,还规定某些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改建为公司时,必须是国家独资公司,这些企业是:


1、从事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


2、以生产军工产品为主的企业;


3、特殊矿产资源企业;


4、承担国家重要战备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5、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


也就是说,以上这些类型的企业,不准改建为多个股东的股份公司。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暂行规定。其中,既明确了重点支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域,也明确了暂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域,还明确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国家必须控股的领域
暂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域。目前暂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域有: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领域;


2、军工生产、科研项目;


3、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4、邮电部系统邮电通讯业务经营企业;


5、冶金矿山开采、化学矿山开采;


6、涉及具有战备意义的稀有、贵金属开采;


7、黄金开采及冶炼;


8、我国特有的珍贵畜禽品种和牧草品种繁育及兽用生物制品制造;


9、重点保护的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10、森林资源及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


11、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矿产单位;


12、会计师事务所:


13、律师事务所;


14、证券交易所;


15、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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