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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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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公司的立法愈益完善,股份公司的设立愈加法制化,与股份公司相关的立法也开始制定和实施。纵观股份公司的立法史,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们通常称之为特许主义阶段,在这一阶段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由国王或政府特许,并颁发特许证才能设立,国家对公司拥有绝对的垄断和特权:公司的设立主要服从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冒险目的,公司设立手续繁琐,公司数量少,其典型代表是17世纪初设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第二阶段,又称许可主义阶段,此时设立公司,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经行政官署许可。如,法国1808年的商法和德国1867年旧商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第三阶段,又称准则主义阶段,此时由于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股份公司愈来愈多,因此,原有公司设立的规定,愈来愈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并妨碍资本的集中。因此,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准则主义。开始时采取单纯的准则主义,如,英国1862年的公司法。后来发展到严格的准则主义,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定公司的组织与会计,强化监督与处罚。如法国1867年的公司法,1893年修正的股份公司法,德国1937年的股份法。二是严格公示主义原则,以促进公司制度的健全,维护商品交换秩序。如美国1928年统一公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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