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详细内容如下:
一、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务分局制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许可申请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购用印制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印着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式一式二份。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务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接受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执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单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六、审批期限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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