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如下:
一、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制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一下统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局面身份证、护照等)
5、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是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购用印制薄》(《发票购用印制薄》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六、审批期限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部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福安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