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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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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 
  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整理反馈的转让和受让意向信息,并做好转让和受让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合同内容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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