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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浏览次数:177 时间:18-10-11 21:13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非现金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1.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企业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有差额(企业为非初始创立),贷记“资本公积”。

2.接受材料物资投资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材料、库存商品等材料物资,企业收到投入的材料物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有差额(企业为非初始创立),贷记“资本公积”。

3.接受无形资产投资

    企业可以接受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但按《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也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且被投资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为限。

    企业收到投入的无形资产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无形资产”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有差额(企业为非初始创立),贷记“资本公积。

4.接受外币资产投资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折算差额。如果被投资方收到的是外币资产,应将实际收到的外币资产按当日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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