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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审计

浏览次数:83 时间:18-10-11 21:20

    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的对象是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保险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一般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求得的实现利润。根据税法规定,保险企业所得税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保险企业的调令税与工业生产企业不同,一律按核定的15%税率征收,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的办法。所得税、调节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企业的应纳所得额(实现利润)即是计税依据,所以,审查企业实现利润的真实性,是检查企业应纳税额准确性的基础。对企业成本费用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审查其是否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检查应在各项基金、专项拨款中开支的,是否进入了成本,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工资、奖金、实物、赞助款等,是否列入了成本;缴纳的各项税金,列支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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