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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非正常占用贷款审计

浏览次数:61 时间:18-10-11 21:29

    农业贷款中的逾期贷款、呆滞和呆帐贷款,既有历史遗留的陈欠贷款,又有近几年发生的非正常贷款,应区别情况,对照政策,认真审汁。

一、1982年前未收回的农业贷款审计

    对其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的陈欠贷款是否根据“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总要求,落实收回延期还本免息的贷款,是否按规定比例付结收款单位(人)手续费,收回的贷款是否留作当地作为开发性贷款资金周转使用。
    对1979—1982年间,由于农村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形成的逾期贷款债务是否全部落实;对有集体收入、落实由集体归还的,是否重新确定还款时间,签订还款合同p对集体无力归还的,是否根据原集体贴产和债务的归属,办理贷款转移手续,落实到户。

二、对近年发生的一般逾期农业贷款审计

    属于国营和集体农业企业一般逾期贷款的审汁可参阅第十四章够镇工业贷款审计》中的一舷逾期贷款的审计。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是否符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时间;对按一般逾期处理的贷款,是否按规定加息,有无少加、多加或不加的问题;对一般逾期贷款户在原欠贷款未还前,有否发放新贷款,是何原因;对逾期贷款大户,信贷部门是否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逾期原因,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抓紧收回逾期贷款。

三、呆滞农贷和呆账农贷的审计

    呆滞农贷的审计,可参阅《乡镇工业贷款审汁》中的呆湘贷款审计,这里仅将呆帐农贷的审计作一介绍。

    审查属于呆帐处理的农贷是否符合下列规定:(1)借款企业倒闭,不能恢复经营,又无担保单位(人)承担偿还所欠债务,原有财产或抵押物资处理不足归还所欠贷款,确认再无法收回的;(2)借款者人死户绝,又无第三者承担债务,其财产处理不足归还所欠贷款;(3)借款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处理的财产本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第三者承担债务,确认再无法收回所欠的贷款;(4)借款考迁移、逃亡,已经多年查无下落,无第三者承担债务,处理的财产又不足归还所欠的贷款。

    对呆帐农贷的报损处理是否按程序办理。呆帐贷款必须逐笔调查核实,取具证明材料,填制呆帐损失报表后,由县支行会计、信贷和审计部门逐笔审核,经行长批准上报,按下达审批权限审批: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1000元以下的由县支行批准;1000元至1万元的由市(中心)支行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由省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经批准的贷款损失,在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帐户列支。

    呆帐贷款审计是一件十分严肃的经济工作,要划清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的界限,不能把一般呆滞贷款当作呆帐贷款报损;要查证呆帐贷款发生的起因,不能将行、社干部渎职、违纪行为造成的无法收回贷款当作呆帐贷款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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