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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手续制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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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三查”制度审计

    “三查”是指贷朗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贷前调查是否全面而如实地反映了企业信誉、资产负债、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是否做出了有无足够的贷款偿还力的结论,结论是否正确,有无偏差,原因如何。贷对审查是否对贷款用途、数额及期限做出恰当的决策。贷后检查是否对贷款用途、期限和使用效果作出评价。“三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有无偏差、有无隐瞒不报等问题。

二、贷款手续审计

    审查贷款的对象、条件、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实现浮动利率的,是否超越规定的权限;贷款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二级或三级审批的规定;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和签章是否完备,对还款缺乏可靠保障的,是否已采取经济担保或实物抵押的措施;对经济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借款单位的借据,其内容和印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借款合同一并归档保管,贷款到期未还,是否及时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执行加息规定;批准展期的是否按审批的权限逐级核报;银行不同意贷款的,以及对企业采取信贷制裁的,是否经审批程序规定的有权审揪人批准并签注书面意见,除通知单位外,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审查有无“奉命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现象。

三、贷款呆账损失审计

    审查贷款的呆帐损失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银行贷款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呆帐损失,它会直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才能核销。因此,对贷款呆帐的审计,应作为贷款审计的重点。

    (一)审查列为贷款呆帐的,是否将合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即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回的贷款,方可列为呆帐:(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上述第(1)项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指法入代表;第(2)项借款人是指个体贷款户。

    (二)审查商业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中国工商银行确定的核销审批权限,即:当年发生呆帐损失每户不满十万元的,由地、市行核批,并报上一级银行备案;每户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由各省分行核批,报总行备案;每户三十万元以上的,由总行根据分析和中财处所报意见核批,报财政部备案。对上述列为贷款呆账损失的,必须经过审计稽核部门查验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依据,并签注审查意见,方可上报,按规定权限审批核销。

    (三)审查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商银行根据财政部规定,对计提呆帐损失准备金的具体比例:国营工商业贷款为1%;对外贸易贷款为1.5%;农业贷款、集体贷款、个体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外事贷款、外汇贷款、外贸中短期贷款、信托贷款、特种贷款均为2%。年初按上述贷款的余额和比例提出后专户存储,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或滥用。次年可以按贷款余额和比例提取不足部分,但呆账准备金帐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数额。

    (四)审查贷款呆帐形成的原因。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往往是不及时处理,长期挂帐,无人过问,时过境迁,以致造成无法追回。因此,对已经形成呆帐,确实无法追回的,必须查明原因,客观地分清当时贷款发放和回收的责任。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尚能追回或者部分追回的贷款,决不允许列作呆帐,应责成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限期处理;对于逾期款,应定期全面清查,弄清逾期贷款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如属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贷款户,应落实追收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清收并加强检查监督,尽最大努力,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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