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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贷款分类审计

浏览次数:68 时间:18-10-11 21:34

    工业贷款是银行对工业、交通和物资供销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科研试制过程中,因企业流动资金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总称。按照《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应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和不同的用途,将贷款划分为12种,对各种贷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时,要检查信贷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

(一)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是用于解决工业生产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的资金需要。它是以上年实际资金周转为基础,按照计划期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周转计划和供销计划,编制与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后,确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需要额,按实际周转情况分次或一次贷给,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流动资金贷款

    是工交企业在正常生产周转过程中,因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银行规定的比例,不足生产周转需要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三)临时贷款

    是对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等原因超过资金周转计划时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期限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国家预算投资的新建,扩建企业试生产期间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但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扩建的,则要在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基础上,才能发放临时贷款。

(四)新产品试制贷款

    是企业在试制新产品过程中,因试制费先用后提,先用后摊先用后拨,确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科技开发贷款

    是工交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学研究单位在研究、开发、引进、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专用基金贷款

    是工业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时,因专用基金先用后提或已提存的专用基金暂时不足,在专用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七)票据贴现贷款

    是对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发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办理贴现时所发放的贷款。贴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八)卖方信贷   

    是对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卖方)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时,所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至二年。

(九)特种贷款

    是对纳入团家计划的新建、扩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计划需要量30%部分所发放的垫付性质的贷款。通常采用发行金融债券方式以取得资金来源,其员高额度不得超过金融债券的发行额。

(十)特种储备贷款

    是对经国务院批淮的国家特种储备物资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十一)集体工业设备贷款

    是解决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增加适销品种出口创汇进行更新改造,需要添置必要的生产设备,在自筹资金不足时所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此项贷款必须以投资少、期限短、见效快、效益好为条件。

(十二)小额设备贷款

    是用于工业企业为了产品更新换代,添置必要的小额设备和网点设施单项工程,以及五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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