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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弊错

浏览次数:96 时间:18-10-11 21:47

   由于企业的利润是收入与费用成本之差,因此,一切隐瞒、压低收入额和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舞弊手法,同时也是偷漏企业所得税的手法。基于这一理由,凡在前面相关章节已介绍过的错弊形态,我们尽量避免在此介绍。

   1.利用税收优惠区避税。①在税收优惠区虚设中转销售机构(专开发票的招牌公司),将其它高税地区关联企业利润设法转移到招牌公司的账面上申报纳税,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甲、乙两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业务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它在利益上存在相关联的关系。这三种情况任一种存在,就称之为关联企业;②利用从优惠区关联企业高价进货、向优惠区关联企业低价卖出避税;③到税收优惠区新办企业,作为所得收益的代收处。因为在这些地区的新办企业往往有减免税规定,将非减免区的收益转往减免区,达到避税目的;④将资产或权利以信托方式转移到税收优惠区,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挂在税收优惠区的信托公司名下,从而少纳税。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①利用“三废产品”避税。“三废产品”即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在国家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上,罗列了七大类“三废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有的企业开发生产“三废产品”项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将主要经营项目的利润挤到“三废产品”的利润中,以达到避税目的;②把本不够新产品条件的产品挤入新产品行列,蒙骗税务机关,骗得免税优待,而且在开发票时故意推迟新产品的初销日,因为新产品减免税的期限都是从产品的初销日起算的,推迟初销日,就达到了延长免税期限的目的;③挂靠减免税企业避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四技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校办企业、老龄委、工会、妇联、党政机关优化组合后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一定期限内减免税的优惠。有的私营企业,本来与上述减免税企业毫不沾边,但挂靠到这些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名下,交很少一点“管理费”给挂靠单位,从而少纳所得税,使国家实行的优惠政策达不到预定效果。更有甚者,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到了后又故意申请停业,转而另成立一个所谓的“新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导致国家税源流失;④利用安置残疾人避税。国家规定,当年安置残疾人员达到10%-35%的企业,减半征税,超过35%的免征所得税。纳税人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达到免税的比例,不惜白给生活费让残疾人当“挂名职工”以享受减免优惠;⑤利用最后一年免税期避税,具体手法是将次年初的收入发票提早开出并记入当年,对当年年末的费用则推至次年入账。如该预提、摊销的费用和材料成本差异等不作预提和摊销。

   3.利用企业重组和让项目避税。①重组。有的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重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福利分厂等,享受减免税优惠;②兼并。有些盈利多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把利润经亏损企业的手又转回本企业从而减少所得税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资产,少交所得税;③让项目。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经营项目让给地处低税区的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财务避税。财务避税是通过纳税人的筹资策略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实现的。主要有:

   (1)利用筹资方式避税。纳税人筹资兴办企业或者扩充经营资金的途径有自筹、贷款、向社会集资等四种方式。纳税人按自身利益作为决策标准,则选择的先后顺序为:首先向社会集资方式,因为发行债券向社会筹资的利率较高,利息可入财务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避交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还得到了物价上涨的潜在好处。发行股票筹资时,还可转嫁经营风险;其次选择将自有资金购买国库券,以此为抵押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实现避税。

   (2)擅自改变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避税。尽管发出存货的方法有一贯性原则加以限制,但纳税人可能自行选择,往往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选用“后进先出法”,物价持续下跌时,又选用“先进先出法”,使企业近期税负较轻,实质上是推迟了纳税。

   (3)利用租赁设备避税。为了鼓励国有工交企业积极挖掘闲置设备的潜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交企业出租闲置设备的租金收入免交营业税”。因为出租设备仍可照提折旧,加大成本,少交所得税,租金收入又不交营业税,纳税人利用“闲置设备”这个模糊概念,在关联企业间搞相互租赁或“三角租赁”,达到共同少交税的不正当目的。

   (4)项目间收支互挤避税。当纳税人经营有纳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者同时存在高税率项目和低税率项目时(都是就所得税而言),纳税人往往采用将纳税(或高税)项目的收入往免税(或低税)项目挤,将免税(或低税)项目的费用往纳税(或高税)项目挤,达到偷漏税的目的。这种互挤往往是通过开发票、编造工资表和耗料分配表等原始凭证做假来实现的。

   (5)利用投资收益业务的会计处理偷漏税。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①不按国家要求正确选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作及时、正确的会计处理,有意压低投资收益或推迟记录投资收益的时间;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对外投资收益,或未及时足额地记入“投资收益”账户;③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获收益不入账;④对应税对外投资收益不申报纳税,或者只将纳税后剩余的收益入账;⑤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所确定的产品价格过低,造成少计投资收益。这五个方面都会使国家所得税税源损失。

   (6)商品代购代销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不记入“代购代销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账户,而长期挂在“应付账款”或“其它应付款”等账户,伺机转入企业“小金库”或者出纳会计合伙侵吞,人为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

   (7)乱挤成本。如将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的料工费、福利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工会经费、固定资产途中运杂费等不按国家财务制度列支而挤入成本,反之,对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又不冲减财务费用,通过虚增费用达到偷漏所得税的目的。

   (8)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和租金收入。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由于它随同产品销售一起发生且与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易分清。因此,容易发生弊错。主要表现在①销售时漏计包装物价值,漏收包装物销售收入;②故意漏计包装物成本或列入产品销售费用,而将包装物销售收入不记账,贪污归己;③隐匿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和没收的包装物逾期押金,具体手法是收到租金不开正式收据或只开票不入账,直接侵吞,或者把租金收入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伺机取出现金结平过渡性科目。

   (9)超过税前弥补期限的亏损继续用税前利润弥补,减小了所得税税基。

   (10)商业企业采用账外循环,即进货销货都不取得原始凭据入账,将所获营业净收入私分或贪污。

   (11)在所“表结法”直得税的计算和交纳上作弊:当企业用接在工作底稿上计算本月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时,有意无意出现计算错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税基减少。对应交的所得税款,不及时足额上缴,采取拖欠截留等不正当手段,以牺牲国家利益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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