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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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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利改税本来应该在合理调整价格体系以后进行,但几十年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在短期内是难以理顺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把经济搞活,决定先进行税制改革。这样,可以缓解价格体系不合理造成的矛盾,促进价格体系改革,也为劳动土资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批转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第4季度开始,国营企业的纯收入上交形式将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

(一)第二步利改税的具体做法

    (1)把原来的工商税按课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合理调整产品税税率。

    (2)增设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种地方税,四种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

    (3)将第一步利改税中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例如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核定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后,余利低于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调节税。为了给企业留后劲,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调节税的比例,由原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3年不变改为7年不变。对企业征收过所得税之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4)国营企业在实现销售或提供劳务后,应按规定范围分别计算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一种产品或劳务只缴纳一种),所纳税额从经营收入中扣除。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税率则按产品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档次确定。销官利润率不超过12%的不缴纳资源税,超过12%至20%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5%,超过20%至25%的部分,每增加1%,税率累进0.6%,超过25%的部分,每增加1%,税率累进0.7%。

    (5)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就所得额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还应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

    (6)国营小型企业,应就所得额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利润较多的再上交一定数额承包费;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7)企业税后留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

(二)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指纳税单位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叫计税利润。它是以实现利润为基础,加上从联合经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扣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如提前还清基建借款应留归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归企业的利调、企业基建改扩建和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用新增利润归还借款的部分和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等。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利润+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用新增利润归还的基建借款—用新增利润归还的技措借款—国家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2.应纳所得税额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预交本月锐款,按月或季结算,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适用固定比例税率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固定比例税率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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