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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含义及目的

浏览次数:108 时间:18-10-12 12:25

一、公司重整的含义和目的

     公司的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过法院的裁定,使之得以复兴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公司的重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不适用。关于公司重整,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发展中陷入绝境的公司进行重整,首先是因可能解救其在财务上陷入的困境。公司虽已停止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但其经营的事业有一定的价值.重整后有恢复生机的可能性。其次,可以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巨大,服东、员工、债权人都很多,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也较多,如果公司破产或倒闭,必然会造成大量的职工失业,大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还可能造成其他连锁反应,如造成其他有业务联系的公司的倒闭。

二、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区别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从实践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重整的原因是由于公司陷入财务上的困境,已经停止营业或者有停止营业的危险。而公司破产的原因则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已无法清偿其债务。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公司重整申请的提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会,也可以是一定人数的股东和债权人。若是股东或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那么通常只有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2%以上股票的股东或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债权人,才有资格提出重整申请。不过,各国公司法中对上述比例数的规定有所不同。如由董事会提出重整申请,那么一般要求有2/3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并有过半数董事同意。而提出公司破产申请,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负债人,且无人数、债权额的限制。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主体范围不同。公司重整的主体一般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面比较窄。而公司破产则适用很广,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可采用。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避免公司遭受破产的厄运,维持公司的存在,帮助公司恢复生机,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职工的利益。公司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处分、清算公司的财产,使公司终止并将剩余的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且以保护债权人为主。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公司重整的执行机构为重整关系人会议,人员由重整债权人和股东组成。而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是清算组或债权人会议,股东一般不参加执行机构,因为破产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在法律上的程序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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