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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特点和程序

浏览次数:68 时间:18-10-12 12:26

公司分立的特点
     公司的分立既不同于公司建立自己的分公司,又不同于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它有着一些自己的特点。

    首先,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都要引起原主体资格的变化。而公司设立自己的分公司,或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均不会引起公司主体资格的变更。

    其次,公司的分立行为会引起公司资本的转移。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部分资本向新设立的公司转移;在新设分立中,原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若干部分向新设立的若干公司转移。而公司设立分公司只是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组织的变化,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只是公司内部实行的一种经济责任制,两者都不涉及公司资本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问题。

    最后,公司的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其分立行为才能成立。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实行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均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事务,不必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也不必通知债权人以及进行公告等。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在方向上完全相反,但在程序上都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

    (1)由原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分立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由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分立作出特别决议,即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的2/3以上多数通过;对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由董事会按特别决议表决同意。

    (2)起草或修改分立各方的公司章程。

    (3)公司分立应在原公司分立的90天前向公司债权人发出专函通知,并进行公司分立公告。在此期间,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可选择立即清偿债务或规定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一或分立各方提供偿债担保。

    (4)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5)由原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设公司依法定的营业范围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参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涉及发行或者变更股票的必须报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对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对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分别申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申报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如下:①分立申请书;③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②分立协议;④原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的决议;③分立后各方的公司章程;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等。

    (6)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必须对本次公司分立行为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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