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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及西方企业集团的所有制结构

浏览次数:71 时间:18-10-12 12:42

     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是在“三不变”的前提下,由全民、集体所有企业,或者全民、集体、乡镇企业联合而成的。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又分别为中央部门所有和地方政府所有;集体又有“大集体”、“小集体”之分。由此可见,在核心企业末与成员企业之间建立控、持股关系之前,或仅有少量持股时,企业集团不具有单一所有权形式;而是一种多元所有制结构形式。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对各成员企业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不具有所有、占有和支配权。在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企业集团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受不同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牵制,企业集团很难运作。正如我国在企业集团初创时期所遇到的问题一样,一涉及到企业财产(尤其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人员的问题就要卡壳。


     西方国家的企业集团是建立在成员企业的相互持胶或垂直持股的基础上,实现了单位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即从所有制形式上看成为私有制基础上的“集团混合所有制”;从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权上看,已成为企业集团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以日本相互持股的企业集团为例,在这类企业集团中,通过A公司持有B、C…公司的股份,B公司持有A、C…公司股份,C公司持有A、B…公司的股份,不仅促成了集团内各企业股东既是本企业所有者,又是其他企业所有者这种局面,而且使整个企业集团财产溶为—体,有如股份公司一样,成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这样就在集团内部形成了一种“集团混合所有制”的结构,实现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生产资料社会性占有、使用。西方垂直持股形成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孙公司的生产资料完全具有所有、占有和支配权,对其关联公司也有一定的影响力。“集团混合所有制”结构在这种企业集团内部显示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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