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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浏览次数:83 时间:18-10-12 14:30

     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需要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


     纳税人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或情形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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