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既要完成所有者对财产的管理权,又要为微观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还要对微观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就主要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监督、管理国有财产。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登记、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公司财务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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