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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浏览次数:109 时间:18-10-14 13:56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除必须符合公司法、改组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9条规定的下述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领域,如投资生产已经供大于求的行业,而是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开发行的普通股只能有一种。普通股又称“标准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一律平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保证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在普通股中不得再有权利差异。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5%。发起人不是一家,这里所说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是指几家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总和占的比例。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能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少于这个比例,就不能发行股票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与第三项条件是双重条件。第三项条件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在股本总额中应占的比例,而第四项条件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以人民币计算应达到的绝对数额。如果发起人认购的股本的数额达到了第三项要求中的的比例,但绝对数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也不符合条例。当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四项条件,公司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具有相当资质规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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