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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浏览次数:79 时间:18-10-14 14:0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不论公司负债多少,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票金额为限(不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或缴资)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债权,而不能直接对它的股东行使债权。因此,一旦公司破产股东只损失他认购的股票价值,而不损失他们的其他私人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依法可以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仅是投资者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无须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了解,甚至无须知道其他股东是什么人,这就使得股票自由转让成为可能。同时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又为股票自由转让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虽然股票可自由转让使公司股东处于变动之中,但不影响公司的存在,保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稳定。股份有限公司集资容易。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资本,且每股股票的金额一般较小,这就有利于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发挥各方的力量,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


     股份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有限公司有比较高的存续性。股份有限公司贯彻的是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一旦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个人生存,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使公司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成为一独立的资本团体,公司的发展不会因股东个人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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