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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80 时间:18-10-14 14:03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股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它是现代公司最为典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股东的最低人数通常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一般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发起人数。法定最低人数在法国为7人,在德国为5人,在日本为7人,在香港上市公司为7人、非上市公司为3人,在我国大陆则为5人,并且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法定人数不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股东的实际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个股份价值相等,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现。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这里“资本”是指由股东以出资购买股票所构成基金数额,不同于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资本的物质体现,并随公司的估价标准和营业绩效的变动而变动。而公司的资本则除非依照一定的程序,否则是不能变动的。因此公司的资产不一定与公司的资本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货币为自己的出资方式。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仅股东的出资以此计算,而且股利的分配、表决权的行使也以股份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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