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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审计

浏览次数:77 时间:18-10-11 21:21

     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向国外出口商、企业、私人借款、在华外资银行贷鼓、对外发行债券、延期付款、海外私人存款、国际金融租赁、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我国外债管理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即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贸口是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贷款的对外贸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的对外贸口是农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大连五个省市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对外办理;其他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金融机构,如需向外借款,必须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批准。因此,在审计外债时首朱要查核各类外债是否由归口部门负责和管理;借用图际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除规定的几家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是否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需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有未列入国家借用外资计划,对短期借款实行余额控制,是否根据规定只用于流动资金,不摘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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