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8967367
当前位置:

信用证结算方式审计

浏览次数:79 时间:18-10-11 21:26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的信用保证代替商人的信用保证,其好处在于由开证银行凭正确的单据付款。在审计时,可从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各个不同环节分别进行。

(一)受证、审证的审计

    1.受证、审证基本原则的审计。信用证的受理和审核,是办理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始,是一项涉及全盘信用业务的工作。因此,受理的信用证必须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有利于对外贸易的进行,审计的重点:一是审查是否做到信用证的电来核密押,函来核印鉴,核符后加盖押符或印监相符图章,以确认来证的真实性。二是审查对采证条款中不符合国际惯例部分和不利我方的条款,是否认真进行审核,是否提醒出口单位注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收汇安全。三是对来证金额较大或者与其资力不相符的信用证,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保证资金安全。四是对无印押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首次来证,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理,是否审查其资信及政治背景,而后才决定是否接受。五是审查信用证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偿付路线是否正常、合理;对于索汇路线迂回,以及其他影响及时收汇的条款,是否及时联系开征行予以修改。六是审查受益人是否为有权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

    2.审证通知操作程序的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程序处理受证、审证、通知;是否保证副本信用证的内容、修改、附件与正本信用证完全一致。对国外来证、修改、通知、登记等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每天来证数是否与通知数、转证数及待处理的来证数等轧乎,加以控制。有无丢失信用证等情况。对简电来还未及时收到证实书的信用证,是否及时查催,有无因证实书未及时寄来而影响出口单位出运;有无收到证实书重复编号、重复通知而导致重复出运的情况。

(二)审单议付的审计

    审单议付是整个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否安全及对收汇的基础,审计时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审单基本原则的审计.由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以单单相符为前提,因此,在审计审单议付时,首先应审查经办人员是否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审核单据。其次,对未规定索汇路线的其他信用证的来单,应审查是否按照安全、快速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偿付行和帐户行。最后,审查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单据进行处理,在保证能够安全,及时收到外汇的前提下议付寄单。

    2.审单操作程序的审计.审查审单议付工作是否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对出口单据的接收、修改、寄出是否建立了必要的交接制度、登记制度,记载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审查议付单据的收费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无多收、少收、重收、漏收的情况发生;单据寄出是否及时,有无迟密漏寄,单据在银行停留的时间是否在合理的工作日之内,有无拖延、积压等情况发生。审查议付通知书的缮订是否符合要求,偿付指示是否明确,索汇路线是否正确,帐户使用是否合理,货币折算是否准确,有无因涂改、错漏、模糊等造成对方误解而使收汇延误的情况发生。

(三)收汇考核的审计

    收汇考核工作包括催收和考核。催收是指向国外银行催要应付而未付或少付我方出口货款、费用以及迟付利息。考核是对已经收妥的贷款逐笔检查收汇时间有无延迟。在对收汇考核进行审计时,应审查催收、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催收、考核登记薄,对应催收帐款、催收函电和催收结果是否进行了登记;对国外帐户行、付款行是否坚持了定期考核制度。审查应催收卷有无专人管理,催收函电是否归有关考核留底卷存查,考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无专人负责保管收汇考核卷宗,议付通知书留底卷是否完整,对外汇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是否抽出另设专卷,妥善保管;审查帐(总),账(分)、帐实(卷)是否建立定期核碰制度,并坚持核对,保还数字准确、一致。

cache
Processed in 0.01068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