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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浏览次数:62 时间:18-10-11 21:36

    认真执行储蓄政策,是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重要保证,审计人员在审查银行贯彻这项政策中,应审查银行有关人员在思想上、制菠措施上和宣传服务上是否切实贯彻执行储蓄政策,有无在行动上或日常交谈中,不自觉地违反了有关政策。

    (一)各种储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或要求停止支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案件,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时,是否向银行提出正式查询公函;如要求停止支付是否向银行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经县(市)一级支行同意。

    (二)对华侨储蓄存款的查询或暂停支付,是否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对该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对违法者的储蓄存款暂停支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签发并加盖局印《暂停支付通知书》超过三个月未另办手续的,是否已作自动解除。

    (四)被没收的储蓄存款,是否持有储蓄存款的单折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检察院签署的《没收通知书》,凭以将款项划出;对已挂失的单折,是否未办理支付或划款;对拒不交出单折而依法强制执行的,是否根据人民法院的书面通知和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没收个人存款抵作败款时,是否经有关单位在存款单折上批注盖章,银行划款是否坚持了“存款转帐,不计利息”的原则;如查出不该没收而需办理退库时,对从上缴到退库这段时间应付储户的利息,能否坚持由财政部门负担。

    (六)对储蓄存款作遗产继承的,是否根据当地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对继承权有争议的,是否经人民法院判处,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过户或支付:对港澳台同胞、国外华侨在国内银行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是否经当地公证处办妥继承证明,凭以过户或支付。

    (七)存款人死亡后,因无亲属、遗嘱和合法继承人,而由存款人所在单位将其存款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是否根据单位的合法证明办理划款。

    (八)储蓄存款单折(不是通兑的有面额的储蓄单证)因丢失,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发,应检查登记簿、挂失申请书和有关帐页,是否记录完整,手续完备;帐页上是否用大字注明“挂失”字样,并专夹保管;开销户登记薄是否注明“挂失结清”字样。对于口头挂失或函电挂失,是否在帐页上记录日期、时间,并用红字注明应由储户在当日或次日来行办理正式手续字样;对印鉴挂失,是否将更换的印鉴卡,连同挂失申请书附入传票;对挂失申请理由的审查是否合情合理,符合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要求,有无因家庭纠纷,而以挂失为由,侵犯存款人的权益;久悬未取的存单、折,办理挂失,是否认真分析和调查核实;挂失申请书的永久保管联及证件核对联,是否及时送事后监督保管;储蓄所存查联是否按顺序保管,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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