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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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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税的纳税范围。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一切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这种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和地区界限,不分经济性质,不分内资外资,也不分企业所在地区,都按照统一的消费税税法征税。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税法选择了以下五种类型的消费品作为征税范围: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对人民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2.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又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这里所说的“不含税”,是指不含增值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根据消费税条例,下列情况均应视同销售,计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①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计征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环节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扣除;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其余一律不得减免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等规定,基本与增值税相同,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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