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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退休基金管理

浏览次数:62 时间:18-10-11 22:03

一、统筹退休基金的交付内容

    根据1955年开始实行的职工退休制度,商业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期领到一定的退休金,这些开支都是由企业自己负担的。随着退休职工的不断增加,如1979年底全国国营商业退休职工为职工总数的11.5%,退休金的开支越来越大;而且各行业、各企业之间退休职工的分布不平衡甚至相差悬殊,各企业开支的退休金有多有少,影响企业的经济核算,有些企业由于退休职工的人数较多、退休金负担过重而给经营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影响企业正确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因此,1980年商业部决定将过去商业职工退休金由企业自行支付改为由商业部系统统筹支付,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凡实行国家退休制度的商业企业,不论本单位有无退休职工,也不论退休职工多少,实际支付退休金多少,都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项下提取退休基金,交由统筹单位统一支付职工的退休金。

    统筹内容,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了具体标淮、具体数额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统筹单位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统筹范围内,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退休金总额与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确定一个比例,作为退休基金率,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根据规定的退休基金率按季提取,年终清算。

    在统筹单位和参加统筹的企业之间,由于企业提取的退休基金的多余或不足而发生上缴与拨付时,可采取差额交拨办法,即企业按退休基金率提取的退休基金,比本单位实际开支退休金多余的部分,上交统筹单位,不足部分由统筹单位专项拨付。实行差额交拨办法有因难的地区和单位,也可以实行全额交拨办法,即将本单位提取的退休基金如数上交统筹单位,所需支出全部由统筹单位拨付。

    统筹单位掌握的退休基金年终结余,应顶抵下年的退休基金提取数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内补提。

    职工退休金开支是一种社会劳动保险支出,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项目,一般来说,统筹范围以全国商业系统的大统筹为宜。如果条件尚不具备,统筹范也宜大不宜小,因为统筹范围过小仍然不能在较大范围内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负担,起不到退休基金的调剂作用。目前以县、市为单位,分商业、粮食、供销社实行小范围的统筹支付办法,只是退休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条件成熟后应过渡到全商业系统的大统筹,使商业职工退休金制度趋于完善。

二、统籍退休基金的管理要求

    (1)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和有关政策,及时办理职工退休事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基金统筹内容和具体标准以及统筹单位确定的退休基金率,正确计算和提取退休基金;及时上缴及领取退休基金,根据统筹支付的内容,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各项补贴。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加人事、工会和财会部门等,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具体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退休基金管理工作。

    (3)统筹单位要全面负责管好用好退休基金,并根据国家政策加强对基层企业的督促与检查,使退休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退休基金率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不要经常变动,以免影响企业经济核算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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