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8967367
当前位置:

股东会的职权

浏览次数:86 时间:18-10-12 14:32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直接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数额、转让出资的条件等等。


     选举和罢免董事及监事,决定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审议批准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对公司增资或者减资作出决议。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除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注册分公司可以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被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这些行为都直接涉及所有者权益,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cache
Processed in 0.00679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