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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权

浏览次数:131 时间:18-10-14 13:58

     劳动用工权。人是生产力系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都是在“人”的作用下进行的。如果公司不能根据经营过程的要求,自主选择其高、中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如果公司不能根据经营管理的要求,自主决定职工的招收、录用、培训、配备、处罚、辞退等,那么,公司就无法获得与完成公司基本职能相称的人力资源,更谈不上调动公司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自主分配、投资权。公司应有权依据国家的法律自主支配税后留用资金、分成的外汇收入,有权确定适合本公司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有权依照法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有权发行符合法规规定的公司股票和债券,有权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引进外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公司还应有权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时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要求。


     公司组建和公司经营必须有法律保证。只有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税法、投资法、劳动法、证券交易法、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等(其中以公司法最为重要),才能保证公司的组建和发展顺利进行。有了立法,公司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才有保障,也使国家对公司组建和发展的管理有了依据。制定公司法的意义就在于,要用法律形式确保公司的组建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公司的法律地位,确保公司正当的经营权益;加强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同时,公司法的制定也为用法律手段协调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公司与行业组织之间、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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